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不少家長的迫切愿望,有人把選秀當成孩子“彎道超車”的捷徑,T臺走秀,一鳴驚人,名利雙收,何樂不為?但是,對這些未成年女孩來說,活潑可愛也好,天真純凈也罷,“性感”“誘惑”都絕不應是這個年齡該有的形容詞。這些把女兒送去秀場的家長,也許被一時“上電視”“出名”“獲獎”所惑,卻不知是否想過,從長遠看,這樣的人生經歷能給女兒帶來什么?孩子懵懂,所見所得、所作所為皆深受家長影響。如果在幼年時,就用行動告訴孩子穿著暴露、性感誘惑是美,如何期待能培養出一個健康人格的女性呢?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參加此類走秀?目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有“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等較籠統的規定,雖然要求“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但對“打擦邊球”的走秀之類很難參照執行。國家廣電總局早在2006年就對電視選秀做出規定,參賽選手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舉辦未成年人參與的賽事活動必須單項報批。但“兒童維密秀”并非電視選秀,也難在禁止之列。由于法律上沒有明確禁令,道德上沒有踏破底線,于是,“兒童維密秀”就堂而皇之地游走在法律與道德邊緣,雖然被質疑為“消費童真”,但商家卻心中竊喜,用某些人的邏輯看,商業炒作不怕罵,就怕沒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