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庚。
12月22日報道鬧了足足一年之久的Super Junior成員韓庚和所屬韓國SM娛樂公司的官司,終于在21日宣布最終由韓庚勝訴。SM公司表示無法接受這一審判結果,將立即進行上訴。首爾中央法院民事30部終于宣布,Super Junior組合中唯一的中國成員韓庚狀告所屬公司SM的合約問題判定原告勝訴,韓庚去年12月以合約不合理為由把證據提交上法院,審判了一年終于贏出。法院稱,“通過調查,發現SM公司所稱的2007年續約和附屬合約均是不存在的”,韓庚得以還自由身。
對于此判決,SM公司負責人表示:“無法理解,會進行第二次上訴。”另一方面,韓庚自12月把SM告上法庭后,已全面展開個人在中國的活動。
曝光的六項不公正條約:
1.該合同有多處傾向于SM的條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簽署的,當時韓庚是18歲,而且他是一個中國人,他并不了解韓國娛樂圈,所以SM給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單方面研究的協議。不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簽署了兩外兩份由SM提出的單方獲益的協定,這兩份協定的簽署意味著韓庚將沒有任何機會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條約。
2.合同為期13年,而實際更久
他簽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uper Junior第一張專輯發行的十年后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簽署時則演唱為十三年。Super Junior的第一張專輯是在2005年12月發行的,所以這份協議將在2018年12月到期,屆時韓庚已經35歲了。此外,如果韓庚因為身體健康原因或者學習,不能參加活動時,合同期限還將根據具體情況自動延長,所以真正的期限,并非紙面上所寫的那么簡單,而是遠遠超過13年。這項條款嚴重侵犯了韓庚的公民權利。
3.有一項條款,規定韓庚一旦違約或者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給SM支付巨額賠償金。
此規定妨礙韓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協議。如果韓庚想到去別的公司繼續演藝生涯,他將要賠付SM公司三倍的培養費,并支付在此期間由他引起的公司經濟損失金額的兩倍。
4.合同中所規定的韓庚的權利和責任嚴重不平衡
韓庚必須遵循、參加日程上所有SM公司列給他的活動。他必須無條件履行和遵照SM的命令和要求,而完全沒有調整合同的權利。
5.SM強迫韓庚去做一些違反他意愿的活動
在訓練期間,如果韓庚遲到和缺席,或者沒有完成他的日程,第一次他將會被罰款一萬韓元(10,000韓元=58RMB),第二次是兩萬韓元(20,000韓元=116RMB),以此類推。首次亮相后,如果他在做日程時遲到或缺席,他將賠償所有損失。如果他超過1天沒有和SM進行聯絡,SM公司即可取消與他的合同。如果他沒有完成全部日程,根據情況公司會向他索賠五百萬韓元(5,000,000韓元=29000RMB)。
根據這份合同,韓庚沒有任何安排自己日程的權力,他必須遵循SM的話并且只能參加SM經紀人為他準備的電視節目和舞臺演出。甚至在生病的時候,韓庚也不得不在SM的強制下參加一些活動。
6.韓庚和SM之間的利潤分配及版權問題
合約期間錄制的專輯和歌曲版權都屬于SM。即便是韓庚作詞,作曲,或改編的曲目也均屬于SM。SM可以未經韓庚許可使用這些作品。至于專輯銷售的利潤分配是這樣的,專輯銷量必須超過50,000張。在此前提下Super Junior團隊可以從中獲得2%的利潤提成。如果數字音樂或CD銷量,他們可以獲得10%的利潤提成。如果是海外銷量則可以拿到60%的利潤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