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紅牛之爭又有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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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九派財經獲取的一份吉林高院的裁判文書顯示,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稱:紅牛湖北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一審被判侵權。
法院要求上述三家公司于三個月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紅牛”字樣,同時三公司還需賠償泰國天絲公司3000萬元。
法庭上,紅牛維他命公司一度搬出95年合資合同中天絲公司應提供商標的約定,以此主張本案應中止審理。該合資合同約定“紅牛維他命公司擁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權利的50年”。2022年2月底,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華彬集團曾發文宣布,已經取得《50年協議書》原件。
對于紅牛維他命公司要求中止案件的訴求,吉林高院給予了駁回。
吉林高院指出,最高院曾明確了天絲公司對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經過商標局備案的多份《商標許可合同》表明天絲公司對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未經商標授權人天絲公司的許可,紅牛維他命公司無權繼續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
此外,針對《50年協議》中是否涉及商標許可的爭議,吉林高院進一步稱,“50年協議即使真實,也僅為框架協議,應以其后簽訂的具體協議內容為準,且50年協議中并未涉及商標許可問題。而本案涉及的商標權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與天絲公司已簽訂多份商標許可合同,且在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關于商標許可問題以在后的商標許可合同為準”,而非五十年協議”。
關于吉林高院判決,華彬集團方面在接受時代財經采訪時表示,吉林案是一審,是未生效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同前案性質一樣,這是泰國天絲集團濫訴的結果。
但無論如何,華彬方面提出的《50年協議》法律效用不被法院采信,并非首次。
據媒體報道,此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經銷商侵權案中判定,紅牛維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協議的當事方,其中沒有紅牛維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絲公司商標的條款;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在另一案件中強調,“50年協議”所涉案件的審理結果對該案審理不具有約束力。
這也讓華彬紅牛在市場銷售方面頻頻遇阻。從2021年年初開始,部分主流電商平臺、部分連鎖便利店以及超市等渠道都開始下架并停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以規避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全國近30個省市下架、 整改、處罰銷售華彬侵權產品的相關主體。
九派財經記者 郭果
【來源:九派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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