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本投資歧視
人力資本投資歧視指某些勞動力因非經濟個人特征導致較少獲得能夠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正規教育、在職培訓以及較好的健康照顧等的機會。
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在古代即已存在,但其現代形式是從資本原始視現象。這種現象是由反動統治階級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鼓吹和散布種族優越和種族仇恨學說等造成的。種族歧視是對人類尊嚴的凌辱,受到了國際輿論和國際組織的一再譴責。
年齡歧視
在一些招聘廣告中,經常可以看到有關年齡的限制性條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員,一般要求女性,年齡在22歲~28歲。同時,由于中國人口眾多,就業結構出現年輕化的趨勢,有的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了幾近苛刻的年齡界限,將一大批年齡較大的求職者排斥在外,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將用人的年齡限定在35歲以下。有的單位采用強迫的方法使達到一定年齡的受雇者自動離職或者退休,或者當受雇者達到一定年齡,其升遷就受到影響。
疾病歧視
疾病歧視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基于個人的健康狀況而作出有差別的,常常是不公平的對待、服務等,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從對疾病歧視的范圍界定來看,包括生理疾病歧視和心理疾病歧視,包括精神疾病、乙肝、艾滋、殘疾等疾病。
就業促進法
在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公平就業被作為第三章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總則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而在公平就業一章中,則針對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以及農村勞動者這些人群的公平就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業力度,就業促進法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