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告我的請告我,該討厭我的請討厭我,還有我最開始公司的那個老板!我對您是有一生的發掘感恩,但我們花兒解散演唱會要出DVD,我們都解散了,想出版兩首以前歌緬懷下,你開天價。我后來想通過節目重編曲再紀念我的青春,你逼著音樂網站下架我歌。
怪我自己14歲時是一傻子,自己活該簽了那么不平等的合約。
您也最好告我!告得我連演唱會也唱不了那些歌,我不唱,我放伴奏,我讓DM48觀眾唱,您還管得著嗎?
您放心,我不會跟你商量多少錢買回來,我一分錢都不會給你!因為歸根到底,那些歌是:我寫的!我寫的!我寫的!
對不起以上這些話給喜歡我愛我的人添堵了,我也不管什么情商什么世故了,因為我真的已經TM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