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部分系引用他人言詞,部分系基于耿衛國個人判斷及猜測作出,部分與甄子丹及耿衛國二人均無關系。發表上述言論過程中,耿衛國使用了“強權破壞”、“有預謀”、“陰謀大網”、“強盜”、“巧取豪奪”、“生搶”、“生吃”、“打劫”、“強權淫威”、“綁架”、“爪牙”等貶義詞匯對甄子丹人格和職業道德進行負面評價。(2)2012年4月5日新聞發布會之后耿衛國接受媒體專訪時發表的言論。2012年4月5日耿衛國召開新聞發布會之后,接受《土豆網》、《樂視網》“午間道”欄目004期、005期采訪時,發表“如此大的粉絲量以及粉絲的瘋狂程度,是甄子丹要除掉他的真正的潛在原因”、“……甄子丹想傍成龍大腿,想走向國際。發現這個夢破碎后,就變本加厲。這不是一個道德高尚的藝人該做的行為……”等。發表上述言論中,耿衛國使用了“傍……大腿”、“蹂躪別人”、“欺負別人”、“基本的道德品質都沒有”、“戲霸”、“喪失了良心和道德”、“出爾反爾”、“炒項目”、“炒導演”、“布完局”等貶義詞匯對甄子丹人格、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進行負面評價。(3)2012年10月18日耿衛國在其電影《致命合約》開機電影發布會上的發言。在此電影發布會上,耿衛國稱“具有國際執行力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已正式致函通知甄子丹本人,要求其在國際《調節規則》框架內對檀冰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退回前期已付片酬”等內容。耿衛國發表上述言論時,并無關于甄子丹侵害《終極解碼》著作權等權利的證據,也無甄子丹涉嫌違法、接收仲裁通知或訴訟傳票的證據。(4)耿衛國在電影《致命合約》電影發布會召開之后接受媒體專訪發表的言論。在此《致命合約》電影發布會召開之后,耿衛國接受《樂視網》專訪,在《樂視網》“午間道”第198期播出《檀冰甄子丹即將對簿公堂》的訪談節目中發表“我們后來就走了一個就是國際仲裁的一個程序。……通過北京仲裁委員會,那么聯合致函給甄子丹”、“他……那新電影其實是用了我前期投資的錢。……他那個在我的劇本之上,其實是改的”等內容。耿衛國未就其發表上述言論提供任何證據證明。(5)2012年11月22日耿衛國在其新浪微博賬戶發布的微博。耿衛國發布微博稱:“甄子丹謊稱沒收到任何關于我起訴他的傳票或通知,北京仲裁委員會和北京影視藝術學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早在今年6月就向其發出通知,甄子丹至今置若罔聞,蔑視國家法律,置行業操守于不顧,拒絕返還《終極解碼》劇組已向其支付的首期1500萬元片酬,也拒絕辦理任何解約手續”。耿衛國發表的上述針對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質、職業道德、遵法守法情況的言論,使用了貶義性甚至是貶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論。耿衛國在發表相關言論的過程中,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在傳播其所稱他人提供的與甄子丹相關的信息時,亦未經核實即在公共場合進行傳播,其行為構成捏造虛假事實或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當評論的誹謗行為。耿衛國的侮辱、誹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即造成甄子丹社會評價的降低。耿衛國具有侵害甄子丹
名譽的主觀過錯。星光公司曾與金神公司聯合出品電影《終極解碼》,并聘用甄子丹作為電影《終極解碼》男主角并從事該電影的武術指導工作。后星光公司與金神公司簽訂《終止協議》終止合作出品電影《終極解碼》。耿衛國作為金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金神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星光公司簽訂的《終止協議》無效(以下簡稱“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該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故《終止協議》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耿衛國在與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在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被判決駁回之后,未經正當渠道表達其意見,
而是多次在公開場合,利用公眾媒體向社會傳播針對甄子丹的侮辱性、誹謗性言論,屬于違反了“公開發布言論”時應保證所述事實基本或大致屬實的注意義務。另外,其在與甄子丹并無任何法律關系時單方指責甄子丹“罷演”、“違約”,在甄子丹通過媒體澄清事實后仍繼續針對甄子丹就同一事件繼續發表不當言論,置他人于無法辯駁之境而混淆視聽,具有“泄私憤”的嫌疑,應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損害甄子丹名譽權的愿望,并希望擴大不良影響,其言行顯然具有故意的主觀過錯。耿衛國所述甄子丹的公眾評價低不構成名譽權侵權的免責。本院認為,耿衛國以侮辱、誹謗的方式在公開媒體上損害了甄子丹的名譽,造成甄子丹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對甄子丹的名譽侵權。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耿衛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在《南方周末》、《新浪網》向甄子丹書面賠禮道歉,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本院審核。如耿衛國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將本判決書主文通過上述媒體發布,相應費用由耿衛國負擔。二、耿衛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甄子丹因名譽侵權而致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五萬元。三、駁回甄子丹的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后,甄子丹與耿衛國均未上訴。本判決書已生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