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6月12日,歌手陳綺貞與前男友兼合作伙伴鐘成虎突然開撕,后者發文控訴前者存在霸凌同事、不認約定等無理行為。陳綺貞當即發律師函回懟,與鐘成虎及其創辦的添翼創越工作室先前產生了契約矛盾,但鐘不積極解決問題反而對她進行了不實指控。
類似的,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拉扯到明面的糾紛時有發生。何謂明面?無外乎對壘網絡或對簿公堂。律商團隊統計過,2017-2021年間,我國法院審理的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案件多達624起,并且呈逐年遞增的趨勢。
本起事件中,陳、鐘二人相戀十八年、分手后還繼續合作了六年,這樣的感情也能分崩離析,那就更遑論其他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淺薄”關系了。想來雙方的初心都并非反目成仇,但走向如此也令人唏噓,這般結局究竟誰之過、又是誰受罪?我們或可淺析一番。
01
創作型歌手,作品版權難收回
藝人在臺前,經紀公司在幕后,二者對外是連枝帶葉的關系。通常情況下,無論哪方聲名和利益受損,另一方也會遭受牽連。然而對內,雙方還得分配收益、共謀未來,所有相左的意見都可能是鬧掰的導火索。
就這種關系模式而言,藝人與經紀公司把糾紛拉扯到明面時,基本意味著雙方合作的完全破裂。在走向解體的發酵期,彼此之間很可能已經是矛盾重重的狀態了。
簡單歸納后可以發現,近來產生此類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三種,分別涉及到創作相關版權、提請解約和討要薪酬,且大概率會出現事由疊加的情況。
鐘成虎發文次日,陳綺貞亦通過個人賬號公開回應對方。其中提到,她曾出資制作的單曲、專輯分軌母帶應歸她所有。前一日的律師函中還提及,鐘成虎及他所創辦的添翼創越工作室多年未按約向陳綺貞提供經紀服務及結算報酬,陳多次委托律師問詢都未得到處理。
這兩份回應信息量極大,直指鐘成虎的指控是因合約到期,不愿返還陳綺貞創作版權和收益所得而惱羞成怒、惡意污蔑的行為。目前,雙方各執一詞,真相還未可知。
陳、鐘糾紛不是孤例,最近也是最出名的一次大概發生在吳青峰身上。2018年,吳青峰與經紀人林暐哲合約到期后自立門戶,一年后卻被對方以“侵犯歌曲著作權”為由告上法庭。
由于樂團名稱“蘇打綠”的商標權歸屬林暐哲所有,吳青峰等人一直無法以此為名開展演藝活動或發布音樂作品,且此前所發表的歌曲及MV也悉數因版權問題而不能在網站上正常播放。無奈,樂團被迫改名“魚丁糸”,并一直努力爭取原團名的回歸,但兩次上訴都被法院駁回。
直到去年5月,林暐哲宣稱放棄“蘇打綠”商標所有權,該樂團才重新取回這個名字。但這場糾紛并沒有到此為止,吳青峰今年3月在社交平臺呼吁大家不要聽蘇打綠的歌,原因是以“蘇打綠”為名的所有舊有檔案、母帶都還在被有心人士利用。他們之后會盡力復刻完樂團之前的幾張專輯,希望大家還是認準魚丁糸。
更早一些,女團SHE、鄧紫棋等歌手都有過不能以團名或藝名從事演藝活動的遭遇。當創作歌手與經紀公司不再合作,前期作品版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也屢見不鮮。不僅國內,美國著名歌手Taylor Swift也曾與原公司Big Machine合約到期后失去了一些作品的成品版權,只能準備在未來數年內重新錄制從而對抗原始版本。
以這些已有結果的案例看,陳綺貞想要拿到被鐘成虎控制的音樂和專輯母帶,就必須拿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實際投資人和版權所有者,否則即使對簿公堂,也可能遭遇跟蘇打綠一樣的困境。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法院對“蘇打綠”商標的判決并無問題。藝名和母帶版權的歸屬按照正當的合約與程序來決定,經紀公司也是合法合理取得。畢竟他們培養藝人、投資項目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這既是制約藝人的一種手段,也是獲利的一條渠道。只是多數網友和歌迷看來,讓一個樂團或藝人失去自己的名字和作品顯然不符情理。
好在這些事件對后來的歌手們理應有啟示作用,至少能夠讓他們有意識的保護相關版權,或者在自愿讓渡時明確風險以避免糾紛發生。
02
演員與偶像,合約期內提解約
相比起來,演員、偶像與經紀公司的糾紛原因多見于合約未到期便提請解約。
去年五月,演員蔣依依起訴了自己的經紀公司玖禾禧兆,稱公司沒有為她提供足夠的工作機會,導致她長時間沒有進組拍戲,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在此之前,她已有600多天的空檔,資源和發展情況嚴重掉隊于同期的吳磊、關曉彤等童星出身藝人。
無獨有偶,宋威龍也在當月起訴了自己的經紀公司歡娛影視,據傳意在提前解約。同樣,有網友統計,起訴前,宋威龍距離上一部劇集播出已空檔一年零八個月;距離上一次品牌網絡直播也有十個月;且近半年來未出席線下活動、未進組,甚至沒有行程。
當然,藝人長期沒有工作安排不一定是經紀公司的過錯。這種情況至少有兩種可能,一是如藝人所言,經紀公司沒有妥善安排藝人事業,致使其商業價值受損。二則是藝人不顧情分提出解約,經紀公司不滿藝人背信棄義,或藝人不愿配合經紀公司安排才造成空檔。
近來,韓國也有藝人提請解約的新聞傳來,緣由看上去似乎更有說服力一些。比如6月1日早,韓媒曝出EXO伯賢、XIUMIN、CHEN三人向SM公司通報解除合約。原因系SM公司長期不向藝人提供準確透明的結算資料,以及他們被SM公司強迫簽訂了長達二十多年的奴隸合約。還有4月時,女星宋智孝向所屬公司Uzu Rocks提出解約并要求結算薪酬和廣告費。據悉,這家公司因投資新業務出現資金短缺,不止拖欠宋智孝一人工資。
以上事件暫未更新進度,但一些更早的類似糾紛已塵埃落定。此前,曾舜晞、侯明昊、蔡徐坤、黃婷婷等演員或偶像都與經紀公司發生過解約糾紛,結果不盡相同。
曾舜晞與黑金公司的糾紛中,前者共計有3000萬的收入沒有從公司處得到分紅,索要后只被許諾給付300萬,該筆費用甚至不夠繳稅。在他提出與公司解約并索要報酬后卻被公司發起反訴,要求支付違約金。但基于事實,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了曾舜晞要求解約并支付演藝收入分成款1500萬元的訴求。侯明昊同樣是與黑金公司解約,最后賠償了幾百萬才全身而退。
歷時六年,蔡徐坤與前經紀公司依海影視的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在上月公開。2017年時,蔡徐坤向依海提出解約,被對方告上法庭索賠3000萬元,另外還需支付違約金1500萬元。但最終,法院根據原告對被告所做的宣傳投入、被告的收入標準、履約期限,酌情確定解約賠償金為300萬元。
此處涉及到藝人解約的天價賠償金問題,律商統計的624起案件中,包含違約金的案件有536起,其中,近六成案件的實際賠償金額在訴求金額的20%以下。可見一般來講,法院都會在審理中對此依法予以調整。
不過,300萬對蔡徐坤這樣量級的明星來講或許是小菜一碟,但對一些小藝人來說也堪稱天價。
絲芭藝人黃婷婷在2021年起訴解約,理由是公司沒有按約為她的演藝事業提供全面培訓及規劃,并且隱匿了她活動項目所得薪酬的真實情況。但她后來反被絲芭起訴,并被判賠違約金350萬元。去年12月,黃婷婷被強制執行,僅查出9萬財產;今年2月,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費。
不算曾舜晞一案中,公司方確實存在重大問題且需結算薪酬。其他藝人盡管成功解約,但都或多或少要被扒一層皮,甚至像之前《花間提壺方大廚》的女主蔣佳恩一樣,從此在娛樂圈銷聲匿跡。
單就薪酬而產生的糾紛,近期還有李明德事件。
去年11月,演員李明德在微博發文,“信任是相互的,尊重也是,共勉”,隨后直接在評論區說自己被經紀公司凡星自在拖欠工資,不給錢也不給新項目,還被威脅,并曬出與老板的聊天記錄。目前,事件結果暫未公開。
03
耗不起的藝人更受罪
總的來說,不管藝人提前解約時把自己說得多委屈,只要沒有確鑿證據,在法律面前都屬于過錯方。這其實是基于誠實守信原則和演藝市場良性循環的考慮。
大多數情況下,經紀公司在藝人初期培養、宣傳、知名度的積累上需要付出一定的商業代價,而最終藝人能否成名又帶有強烈的不確定性,經紀公司也需承擔風險。藝人只有成名后才能帶來收益,如果他們賺錢后卻不愿履行先前的合約,那必然對經紀公司不公平。
而且,無法完全證明自己提供的資源價值多少,也是經紀公司的痛點之一,比如人脈介紹要如何用金錢尺度來衡量。不能向法院遞交可供采納的證據,就意味著經紀公司難免吃虧。
因此,為了保護經紀公司的合法權益,法院基本不支持藝人享有對演藝經紀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即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并非單純的勞動關系,不可能不負任何代價,像普通勞動者一樣辭職。
無法否認的是,現實中確實存在著剝削藝人的經紀公司,好在合約上的一些無理要求也不會得到法律認可。如果雙方走到對簿公堂的地步,誰之過最終會被厘定得比較清楚。
但哪怕藝人不是過錯方,又或者能夠順利解約,受罪的更多也是藝人自己。
從事演藝行業,個人形象和曝光頻率對藝人都很重要。無論是與經紀公司暗地里鬧翻,還是明面上卷入時限漫長的官司,都很可能會錯過最佳上升期。一方面是經紀公司手握合約,有私下“雪藏”藝人的能力。另一方面是考慮到風險問題,少有項目方愿意找涉案的藝人合作。
對簿公堂也幾乎離不開對壘網絡,目前陳綺貞與鐘成虎之間的糾紛就暫時停留在對壘網絡的階段。若陳綺貞所言屬實,她與鐘成虎之間應當存在一些公事糾紛。但鐘成虎先發制人,公開用私事指責對方,顯然是想打一場輿論戰。
就多起類似事件的走向來看,網友幾乎都會偏向“弱勢”的藝人方,就像鐘成虎的指控更多被看作是一種故意抹黑。當然,如果有實錘,藝人也吃不了好果子。
曾經的親密伙伴反目成仇,雙方都可能掌握著彼此最大的黑料。想要完全避免這種劍在頭上的威脅,雙方都需嚴于律己,畢竟只有身正才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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