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海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海表示不服,近日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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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品“六個核桃”實際上不含有六個核桃。
因為這個,消費者龔先生起訴稱:他在超市買了一瓶“六個核桃”,產(chǎn)品外包裝標示六個核桃,按普通消費者的辨識水平應認為即是每一瓶飲料中含有六個核桃的提取物,但實際上,并沒有。
他認為這構(gòu)成虛假宣傳,消費欺詐,于是起訴超市要求退貨并賠償1500元,以及交通費、打印費、誤工費600元。
法院認為:“六個核桃”,是養(yǎng)元智匯公司生產(chǎn)涉案商品的注冊商標,并非對產(chǎn)品配料核桃數(shù)量的描述,龔先生對產(chǎn)品標識理解不當,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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