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一:本案是否涉及非法證據問題?
檢方:在開庭過程中,檢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后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四份供述,張明杰在供述中稱,魏某是想接手原種場后搞房地產開發,她與魏某商談過土地開發利益分成的事情,即魏某對她說過對開發企業兩人一人一半。同時,卷宗中顯示,張明杰承認沒有遭到逼供和誘供。
辯方:張明杰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在庭前與檢方交換證據后觀看了30多張偵查階段的光盤,發現此間偵查人員有一些違規調查的行為,偵查人員在詢問張明杰前,開始就表示:“不老實就讓曲婉婷不消停!”。同時,卷宗中存在一些隱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師當庭出具根據視頻整理的張明杰供述,轉讓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權這項內容,自己印象并不是很深,她當時是想讓魏某整體并購,雙方簽過合同之后再進行更名,同時她從來沒有和魏某商議過利益分成的事情。
焦點二:土地使用權是否是犯罪的主要手段?
檢方:根據檢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發布有關原種場整體產權轉讓公告,轉讓不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
張明杰與被告人王紹玉及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謀后,起草了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產權轉讓合同討論稿,并由張明杰組織道里區及原種場改制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審議。其后,張明杰、王紹玉和魏某在轉讓合同中加入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內容。
同年8月,張明杰蒙蔽原種場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在已被加入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內容的合同上簽字,隨后命原種場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公章等證件交予東江公司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