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杰利用作為道里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某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征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王紹玉代表張明杰與魏某約定利益均分。檢方認為,張明杰主要是通過蒙蔽合同方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來實施犯罪的。
辯方:辯護人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包含國有土地使用的資格以及國有土地的價格,從現有證據和相關規定,哈爾濱產權交易中心公告認定不含土地使用權的含義應該理解為,東江公司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資格,但這中間不包含國有土地價格,這兩方面的側重點不同,在此情況下,只要補辦手續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問題,不能以此證明張明杰犯罪。
除了上述兩個焦點,控辯雙方還就張明杰王紹玉以及魏某是否存在共謀進行了辯論。 據人民網